——2024年12月2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
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通海
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,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,殷向杰副主任带队开展立法调研,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。2024年9月26日,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《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修订草案)进行了第一次审议。会后,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、法工委赴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调研,实地考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、巡查巡护等情况,征求立法意见建议。法工委通过发函、座谈等方式,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、专家学者、有关部门、区人大常委会、区人民政府、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意见。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、市司法局、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方面,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,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。
2024年10月29日,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,市委办公厅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,市人大城建环保委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市司法局、市规划资源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。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,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,修改形成了《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二次审议稿)。
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:
一、有关方面提出,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市、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同,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,建议完善相关内容。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,建议采纳这一意见,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,修改为:“本市加强与北京市、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同,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,重点在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、打击违法犯罪、栖息地保护、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协同合作。”
二、有关方面提出,为使受伤、病弱、受困等野生动物及时得到救护,应当充分发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作用,建议完善相关内容。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,建议采纳这一意见,将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、病弱、受困、迷途、搁浅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,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,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。”
三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应当依据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,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责任作进一步规范,建议完善相关内容。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,建议采纳这一意见,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线上交易行为的检查,发现平台内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,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,并及时向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。”
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。此外,还对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。
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,请予审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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